非甲烷總烴的定義
非甲烷總烴(NmHc),又稱非甲烷烴。《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中定義為:指除甲烷以外所有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主要包括烷烴、烯烴、芳香烴和含氧烴等組分。烴類物質在通常條件下,除甲烷外多以液態或固態存在,并依據其分子量大小和結構形式的差別具有不同的蒸氣壓,因而作為大氣污染物的非甲烷總烴,實際上是指具有C2~C12的烴類物質。烴類物質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其具體的物理化學性質視單體組成及濃度而定。而《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38-1999)中的定義為:指除甲烷以外的碳氫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的總稱。在規定的條件下所測得的非甲烷總烴,是對于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碳氫化合物總量,以碳計。
TVOCs的定義和范疇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s,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又稱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我國《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和《室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T167-2004)將其定義為:利用Tenax GC或Tenax TA采樣,非極性色譜柱(極性指數小于10)進行分析,保留時間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我國《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中VOC含量的定義是:涂料中總揮發物含量扣減水分含量,即為涂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R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447-2007)定義為:在20℃條件下蒸氣壓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適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0美國ASTM D 3960-98標準將其定義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美國聯邦環保署(EPA)的定義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世界衛生組織(WHO,1989)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定義為: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
總之,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s)和非甲烷總烴(NmHc)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大多數情況下又是一致的,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所涵蓋的范疇大于非甲烷總烴。通常認為,沸點高于260℃的化合物的揮發排放速率可以忽略不計,因此不考慮在20℃條件下蒸氣壓的下限(0.01kpa)是可以的,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各種定義差別不大,也就可簡明統一為:熔點低于室溫而常壓下沸點在260℃以下的具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
因此,苯系物既屬于非甲烷總烴類,又屬于TVOCs類,但在環評中必須注意:
一是在現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中,針對排氣筒排放廢氣中的VOCs以及廠界環境空氣中的VOCs,以非甲烷總烴和幾種特定的單項物質(如苯、甲苯、二甲苯等)作為控制指標;針對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內的VOCs總量排放控制,以單位產品向環境中排放的有機溶劑質量作為控制指標。
二是苯系物與非甲烷總烴的異同。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等)隸屬于非甲烷總烴類,在污染源強分析、污染源監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等過程中,單獨關注并評價苯系物環境影響的同時,應注意二者的相互關系。
版權所有 © 2024 濟南精測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備案號:魯ICP備09052312號-5 技術支持:化工儀器網 管理登陸 GoogleSitemap
關鍵詞: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液相色譜儀 、原子熒光